我國實務上關於專利請求項之用語的解釋規範唯有依據專利法第58條第4項:「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民事法院於專利侵權判斷時,應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固為實務上之常態,惟民事法院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時,得否及如何將說明書及圖式揭露之內容引入請求項,方無違禁止讀入原則1,實務上有判決稱「請求項所載內容超出說明書所載的發明」為標準,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則謂「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為此原則適用之情形,學說上則尚未提出明確判斷標準。所謂「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若以「請求項未記載」為形式標準,則專利法第58條第4項規定之「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將難以實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