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借名登記之定義與民事法上之效力,最高法院雖然曾經數次變更見解之情形,有著如下之見解:『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從前述最高法院對於借名登記之見解觀察,在民事訴訟中最高法院目前對於借名登記的態度是屬於有限度之承認,而非如同對於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採取否定之態度,也就是說,在目前的狀況下在民事訴訟審理上,主張借名登記者其見解未必會為最高法院所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