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來,農地將區段徵收後贈與,只要被國稅局查獲,都會補徵贈與稅,而且提起行政救濟幾乎全部敗訴,其判決理由無非是該行為係租稅規避(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93號判決、109年度裁字第383號裁定等參照),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補徵贈與稅(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93號判決、109年度裁字第383號裁定等、110年度上字第256號判決等參照),核課期間為7年(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644號判決、105年度裁字1327號裁定、105年度裁字第293號裁定、106年度裁字第1761號裁定、106年度裁字601號裁定、106年度判字第200號判決、106年裁字第1761號裁定、107年度判字第294號判決、108年度判字第93號判決、109年度裁字第383號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56號判決等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