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與特留分被侵害,二者法律概念意義有別;『違反』特留分者,為立遺囑人,而「侵害」特留分者,則係受遺贈人或受益之繼承人,二者主體並不相同;倘遺囑內容未被履行,即無現實特留分被侵害而受有損害可言,自無從行使扣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