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其給付義務並未消滅,債權人不得拒絕給付,而僅得請求遲延賠償,以使債務人仍有履行債務之機會。惟當債務人之給付於債權人已無利益時,債務人之嗣後給付,已無法滿足債權人之契約上利益,債權人即得拒絕債務人之嗣後給付,而請求替代給付之損害賠償。 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行使契約解除權,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利益衡量與風險分配,使債權人脫離契約關係,係屬救濟方法的最後手段,因此應以給付遲延,致契約目的無法達成時,始得解除契約。 就契約解除,我國法採催告解約制度,除定期行為外,債權人須於定期催告債務人給付後,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始得解除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