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在交友網站佯稱女性,並張貼年輕苗條貌美女子之照片,結識甲男及丙男(下稱被害人),知悉被害人欲與女性發生性行為,遂喬裝女性邀約被害人為性交,並在黑暗房間中使被害人無法辨識其容貌之方法,且以不詳方式隱藏其男性生殖器,使被害人以生殖器插入其肛門等方式發生性交。
判決援用「法益關連性理論」,認為刑法保護性自主決定權,其內容包括有權決定性的對象、時間、地點與方式,尤其對象之生理性別,乃一般人對於同意性交與否進行自我決定時最關鍵因素,被害人僅同意與女性性交,上訴人以上開方式隱瞞其為男性之身分及性別,使被害人以生殖器插入男性肛門,卻仍誤認與女性性交,則上訴人詐騙之內容與法益侵害之手段方法有關,被害人所同意之內容並不包含以其等生殖器插入男性肛門,其等對與男性性交欠缺完整之認知,應認上訴人之詐術足以使被害人之同意具有重大瑕疵而無效,當屬違反其等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