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再生能源電能購售契約移轉之溯及效力與強制執行扣押間的法律衝突。指出此類契約屬長期且具行政管制色彩之契約承擔,移轉須經當事人合意、原契約相對人承認及主管機關許可。依民法第115條,契約承擔承認後原則上溯及至合意時生效,行政許可僅屬程序要件,不影響溯及效力。若移轉溯及至扣押前,扣押命令即失效。實務多採此見解,以維護交易安全並防止惡意規避執行。文末並建議修法明確規範移轉程序、溯及基準及第三人保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