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夙有「帝王條款」之稱號,寓有君臨各法領域之喻義,於行政法領域亦有適用,自不待言。然以行政權為規範對象所形成之行政法秩序,其規範旨趣與權力結構異於私法秩序,於適用時允宜顧及行政法秩序所涉立法、行政與司法間之權力分立關係,方不致生論理之齟齬。筆者前以誠信原則為關鍵詞檢索並彙整行政法院相關裁判,俾以觀察誠信原則於行政法領域的發展1。揆諸所選3則行政法院裁判所涉爭點,概屬勞資爭議暨勞動法規定之解釋適用,為公法與私法交錯密切的法領域之一、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受公法限制的重要適例。就誠信原則規範作用言,其結構是勞資雙方於勞動(私法)關係中互負應遵守誠信原則之義務,並由行政機關審認何方違反誠信原則(問題結構Ⅰ),既非人民於行政程序中應受誠信原則之拘束(問題結構Ⅱ),亦無涉行政機關應以誠實信用方法之依法行政問題(問題結構Ⅲ)。為資對照,本期特選人民於行政法律關係中相對於行政機關應否受誠信原則拘束之裁判(問題結構Ⅱ),試予評釋論析,以供觀察與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