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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509 (202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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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實施鑑定之人未具名並具結——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4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囑託機關鑑定時,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準用具結規定,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本判決認為,縱未經實際鑑定之自然人具名並具結,由於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項另有特別規定,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之機關所實施之鑑定具有證據能力,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實施鑑定後所出具之書面報告,自有證據能力。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實施鑑定之人未具名並具結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509 (202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群組對話紀錄——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9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一部撤回——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8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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