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係指以保護他人私權益為目的之法律,以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而言,凡有該功能目的者即屬之,不以私法上法律關係為限,包括兼含有保護私權益目的之公法法律關係。是否屬兼含保護私權益目的之公法,應以原告所主張之公法,立法者有藉該行政管制目的,同時完成對特定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及特定利益保護義務之履行,即可謂兼含有保護他人權益之法律。而其具體判斷標準,除觀察其立法目的外(通常置於第1條),尚應綜合請求權基礎所依憑之法條本身,及授權制頒之法規命令(例如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相關規章(例如營業規則),為總合性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