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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法規變更與新舊法適用--以教師法之修正為例
作者 吳志光
中文摘要
行政法規變更後的新舊法適用,原則上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無特別規定者,除非是人民依法申請事件,可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即「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1,或係罰則之變更,而有行政罰法第5條之適用2。否則究係「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抑或適用新法,實務並非沒有爭議
起訖頁 19-30
刊名 教育暨資訊科技法學評論  
期數 202505 (14期)
出版單位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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