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之罪須經告訴、法院之組織合法及法院具有審判權、管轄權等,皆係判決合法應具備之前提條件,於上訴權人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情形,惟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判決欠缺前揭判決之合法要件,或是否具備尚有疑義,基於上訴制度乃在糾正下級審判決之違誤、法院負有作成合法正確判決之義務、前述判決合法之前提要件具有公益性質,非屬當事人所得處分,以及若須待判決確定,再另行開啟特別救濟程序予以救濟,亦有違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科刑一部上訴之規定,在於實現加速訴訟與減輕司法負擔之立法意旨。於此情形,第二審法院之審理及調查範圍則例外不受上訴權人科刑一部上訴所拘束,仍應依職權調查究明是否具備前揭合法要件。本案中,依法應由少年法院管轄審判之刑事案件,如由普通法院管轄審判者,其判決為管轄錯誤;於未設有少年法院之地區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應由少年法庭審判之刑事事件,如由普通刑事庭審判者,為法院組織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原審調查範圍自不受上訴人科刑一部上訴所拘束,應依職權詳加調查釐清並論述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