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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依本法所提起之訴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0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第51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目的,乃在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所謂依本法所提之訴訟,係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故凡消費者因與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爭議之法律關係,所提起之消費訴訟,均有消保法第51條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依本法所提起之訴訟懲罰性賠償金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8 (2025: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合資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77號
該期刊-下一篇 登記錯誤——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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