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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解讀:公法
202508 (202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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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解聘之性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公立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解聘、停聘其教師時,應認解聘或停聘均為契約一造之學校,向為教師之他方為一定之意思表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解聘
、
終止聘約
、
意思表示
、
行使終止權
、
停聘
、
聘任關係
、
單方高權
、
行政處分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508 (2025: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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