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嫌擔任某詐騙集團車手,負責提款後送至水房。調查本案的司法警察官P,從被查獲其他成員得知甲使用的X門號手機,為掌握甲行蹤,追查水房及幕後集團成員,P陳報其市警局長官Q並得Q同意後,在刑事警察局技術部門協助下,設定一天24小時,每整點時自動發送一次「無聲簡訊」至X手機,連續發送兩週;甲對該無聲簡訊措施毫無知覺。兩週內後,P依通信紀錄調取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X手機調取票,並持該票向電信業者調取基地台位置資訊,以判斷手機所在位置;最後,警方按圖索驥,結合其他事證,查獲水房所在。試問:警方以上所踐行程序,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