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某甲於2024年間在臉書社團,以新臺幣(下同)500元購入票面金額450元之「○○主場例行賽」棒球賽之信用卡優惠票1張。被檢舉涉違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下稱「運產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黃牛票處罰條款)。 該票市場價格是500元,只是前手因使用特定信用卡,可以獲得9折之優惠,故票面金額為450元。但甲仍以500元購入系爭票券。後因該棒球比賽因雨延期,甲因時間衝突,不克觀看該場次,乃同樣以500元於臉書社團販售,最終以350元售成交。主管機關因有民眾檢舉,最後仍依票面金額,依該票之票面金額之10倍,裁罰某甲4,500元之罰鍰。 甲主張,其以票券「原價」(原市售價格)售出系爭票券並未違法,亦不致影響運動賽事票券正常流通,且轉售後並未獲利。請問此種裁罰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