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住宿券使用爭議及處理建議: 1.訂不到房 消費者除請求發行人照住宿券內容提供訂房服務外,另可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透過券上載明的履約保障機制要求履約,且保障期間自出售日起算至少1年。 2.業者要求加價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即使發行人指定他人提供服務,亦須依券面內容履行,不得另外要求消費者支付任何額外的費用。 3.業者倒閉或易主 住宿券未用完,業者倒閉或易主,若是概括承受營業且已對債權人(住宿券持有人)有通知或公吿,承受營業之人須負履行住宿券義務;若無通知或公吿,則應依券上履約保證方式處理。 4.房型不符 若實際入住房型與住宿券記載差異甚大,屬未依約履行或欺罔行為,消費者可以: (1)要求提供符合券面記載之房型; (2)依券上記載申訴管道提出申訴; (3)若受詐欺,可依《民法》撤銷契約,並於發現後1年內為之; (4)業者確有詐欺情況,消費者亦可提出刑事吿訴; (5)退還住宿券,且因房型與券上記載不同,顯屬可歸責業者之事由,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手續費; (6)依《公平交易法》提出檢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