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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選擇合併——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原告以實體法上之數個權利為其訴訟標的,倘其聲明單一,僅要求法院擇一為其勝訴判決,屬於訴之客觀選擇合併,如法院審理結果認其中一項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無理由時,自應就他項訴訟標的調查裁判,必待其之請求全部無理由時,始得為其敗訴之判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選擇合併訴之客觀合併單一聲明數訴訟標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7 (2025: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6號
該期刊-下一篇 主觀意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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