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輔助宣告人為刑事被告時,其就檢察官或自訴人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是否須經輔助人同意?輔助人是否具有強制輔佐人或強制辯護人之訴訟程序地位?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經檢察官或法院職權移付調解時,是否以應通知輔助人到場表示同意與否為程序要件?均涉及刑事訴訟程序如何援用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規定法理及理解輔助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地位與權限暨於移付調解時之作用,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