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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202506 (1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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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祖父母與孫子女間之會面交往、子女最佳利益與調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作者
劉宏恩 (Hung-En Liu)
中文摘要
現行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第1055條之2等關於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等規定,係立法院於1996年,因應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編原本「父權優先」規定違憲,而大幅度修法的結果。於1996年修法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原則上依法由父優先行使,即使例外於父母另有約定時可不由父行使,子女亦仍然形同父母可自行處分安排之「客體」。
起訖頁
36-43
關鍵詞
祖父母
、
會面交往
、
離婚
、
調解
、
子女最佳利益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506 (1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077983620250615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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