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於2019年1月正式生效施行,除(1)於第1條明揭「尊重病人醫療自主」做為立法目的之一,(2)於第4條第1項及第6條分別明文「知情權」、「選擇與決定權」及「同意權」等病人自主權之權利內容(實體權)外,(3)另於第3條第6款明定所謂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consulting, ACC),揭舉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等關係人,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LST/ANH的溝通過程(可謂係病人自主權之程序權規定)、(4)於第3條第3款、第8、9與14條明定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之定義、意願人(病人/本人)資格、程序與執行等,(5)更就本人自主權延伸之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 HCA)資格、權限等,於第10、11條予以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