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行政程序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為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於行政法的成文化,比肩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單從文義以解,前者旨在拘束「行政行為」,為依法行政原則的一環;後者規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適用範圍及於任何人,包括一般人民與行政機關。於行政法之規範秩序中,行政機關應遵守誠信原則,法有明文,固毋庸言;相對來說,人民行使公法上權利、履行公法上義務,是否亦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若是,類推適用民法第148條第2項,抑或訴諸不成文之一般法律原則?學說與實務尚乏定論,有待探討。除此一「法源」課題外,更為重要者,誠信原則於行政法的適用,在結構上及論理上是否有別於私法領域?行政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的異同區辨是否影響誠信原則的詮釋與運用?凡此大哉課題,需要佐以實際案例,方足以得其法理肯綮。緣此,本期以「誠實信用原則」及「誠信原則」為關鍵詞檢索行政法院裁判,從中精選最高行政法院判決3則,整理訟爭事實與法律爭點,點評法院見解,末則探察具體個案攻防折射一般原則旨趣的若干光影,以微觀誠信原則於行政法發展之一隅,俾得為全面反思誠信原則法治課題的起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