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憲法法庭針對兩起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兩位當事人皆為消防人員的免職事件,卻因前者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簡稱考績法),後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簡稱警察條例),而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究竟這兩種法律對免職規定有何差異呢?根據考績法第6條第3項之規定,公務人員在年度內,非有以下4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1.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2.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3.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4.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