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於履行期屆至時,未為給付,如債務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然發生給付遲延之責任。如債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者,經債務人抗辯後,即溯及地消滅債務人之責任。至於債權人同意緩期清償者,既已發生之遲延損害請求權是否隨同消滅,應依當事人之真意定之。 於債務人給付遲延後,陷於給付不能者,債權人除得請求替代給付之損害賠償外,並得同時請求原本之遲延賠償。 於不確定期限之債務,為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於期限確定後,仍應經債權人之催告,債務人始負遲延責任。 給付遲延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限於法令限制、政府機關之行為、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及債權人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