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題以「期待可能性原則於交通裁決之適用」為主題,檢索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相關裁判,微察期待可能性原則於道路交通行政法領域的適用,先後選錄裁判9則,輯有案型6種1,本期續擇裁判5則,分別簡析點評,最後總結綜述之。觀察前二期所選裁判,期待可能性原則於交通裁決程序之適用,較多涉及因交通實況致汽車駕駛人難以遵守義務之「事實不能」,另一則出於交通標示(號誌、標誌或標線)設置的不明,致汽車駕駛人無所適從(無可期待遵守義務)。綜觀法院之見解,提要如下:一、系爭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是否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之構成要件,常略未論。二、系爭汽車駕駛人是否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故意或過失,常未詳論,或與期待可能之有無併予論述。上揭犖犖二端,可供檢視本期裁判的比較基礎。又,本期援例不顯原告與被告之名(後者為「交通裁決處」、「交通局」或「公路局監理所」等),裁判理由主要節錄系爭處分是否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部分,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