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判決指出,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將導致保險人僅得以出名人而非以借名人為要保人,就出名人所負之說明義務,為保險費估計及就風險之承擔獲取資訊,此與保險制度分攤危險及其為最大善意契約之性質實屬有違,對保險法本身之價值體系、正常運作與保險法制之維繫產生破壞,有害及國家社會之一般利益,顯與公共秩序相悖,依民法第72條規定,該借名契約自屬無效。斯項見解,殊值矚目!其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揭櫫,民法第180條規定給付有該條第1款至第4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乃適用於受損人有目的、有意識之增益他人財產所生之給付型不當得利,不包括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於添附之情形,係因法律(民法第811條至第815條)規定所生不當得利,與當事人之給付無涉,屬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尚無民法第180條規定之適用,亦值注意。末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75號判決表示,土地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通路為私設巷道者,若未得該土地所有人同意或非已成公眾通行之既有巷道,不能遽以土地鄰接私設巷道,即稱該土地非袋地,誠值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