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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續修法芻議
作者 薛煒育
中文摘要
憲法法庭於2024年9月20日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判決主文宣示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及第348條第1項,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並宣告部分刑事實體法或程序法等規定違憲,有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本文嘗試就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提出若干修法芻議,健全臺灣對於民主人權法治的要求。
起訖頁 53-68
關鍵詞 113年憲判字第8號偵查中強制辯護第三審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一致決受刑能力
刊名 月旦律評  
期數 202504 (3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9069733705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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