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爭點有二: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現在性」和防衛過當,如何認定。對於現在性,本判決表示已開始之侵害是否結束,應以客觀第三人角度,依侵害者攻擊行為之整體歷程、情節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如認侵害者是否放棄攻擊行為之實施尚有未明,甚至有可能改採更嚴重之法益侵害手段,則應本罪疑惟輕原則,作對防衛者有利之認定。於此情形,尚難謂侵害已完全結束。 對於防衛過當,本判決認為:倘防衛者以保護自己之防禦手段已足達防衛之目的,卻施以攻擊式之防衛手段,則屬逾越必要性程度之防衛過當。本案中,告訴人原持攻擊行為人之木棍已掉落在地,且轉身退回汽車旁,而行為人對已暫停攻擊行為的被害人,未採取防禦手段為防衛,反緊追在後,繼續對手扶車窗並屈膝彎腰、臉部朝下,及以衣服遮住眼睛之告訴人臉部噴灑辣椒水,本判決認定雖符合不法侵害的現在性,但行為人採取攻擊手段之防衛方式逾越必要程度,屬防衛過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