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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50315 (4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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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稅務新聞報導Vol.48 No.5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自11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退折單),經買賣雙方合意,應由賣方依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基於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爰依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平台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起訖頁
11-15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50315 (48:5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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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所得不是「租稅規避」不能要求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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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稅務訴訟案例探討事實認定的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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