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關於稅捐假扣押之案例,區分(1)稅捐假扣押釋明之範圍;(2)消極面向:隱匿財產規避稅捐執行案;及(3)積極面向:稅捐債權存在及保全必要釋明案,以說明實務見解之態度: 一、稅捐假扣押釋明之範圍 關於稅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應就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所定假扣押之法定要件,作為在稅捐假扣押釋明之範圍,而基於考量稅捐處分之特殊性,(111年07月07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抗字第184號裁定之理由如下: 本件抗告人係新北市板橋區永翠水岸綠能特區自辦市地重劃(下稱系爭重劃)區之地主,並與系爭重劃區重劃會進行訴訟,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查知,抗告人將抵費地借名登記至第三人名下,且於民國106年間以撤訴為條件達成和解,取得非屬其所受損害部分之抵費地及找補金額新臺幣(下同)21,846,114元及以取得抵費地之權利直接抵償其私人債務123,907,500元,乃核定抗告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合計145,753,614元,涉嫌逃漏稅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