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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抵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4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為修正前民法第205條所明定。次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應先抵充之利息,係僅指未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而言,至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修正前民法第205條既規定債權人無請求權,自難謂包含在內,亦不得執該規定,謂債務人就其約定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抵充法定利率限制清償任意給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5 (2025: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
該期刊-下一篇 承攬報酬——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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