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化學老師甲涉嫌在其承租的某郊區鐵皮屋內製造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負責調查本案的司法警察官乙,為蒐集證據,陳報其警局長官並得其同意後,以無人機搭載熱顯像儀及高倍率攝影鏡頭,於該屋外探知室內活動,隱密蒐證達1個月。機上熱顯像儀蒐得疑似甲製毒顯像(蒐證A),攝影鏡頭則從窗戶外拍到部分室內活動(蒐證B);某日,甲短暫外出未關門,乙趁機操控無人機進入屋內拍到製毒用具、原料及半成品的清晰影像(蒐證C;未錄音)。隨後檢警據此聲請搜索票,當場查獲,警方移送檢方偵辦。 試問以上乙所為科技偵查手段,依我國現行法是否合法?甲得否對該處分提起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