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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架構下之緊急權
作者 吳秦雯 (Chin-Wen Wu)
中文摘要
2020年初席捲全球的Covid-19疫情,在2021年5月開始於全臺延燒,為防堵疫情於社區傳播及採取適切因應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依據立法院2020年2月25日公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紆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之授權,於2021年1月21日公布「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5月19日宣布全國所有縣市疫情警戒提升至該標準所列第3級,並公布該級警戒區內相關防疫指引,像是:一、外出應全程佩戴口罩,一經查獲有違反情事,不再勸導,逕予開罰。二、經公告應關閉的休閒娛樂場所,將嚴查不得營業,並對違法營業的業者、現場執業人員、消費及聚會者,依法分別裁罰。三、關閉休閒娛樂場、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四、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同住者不計),並避免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而後續因應疫情情況變化,又動態增加或調整相關防疫措施的內容。試問:此種由法律特別授權設置之機關,經由措施法之授權,自行制定公布相關一般性措施,究竟屬於憲法上法治國原則下的常態?或是憲法緊急權之行使?
起訖頁 6-9
關鍵詞 緊急命令COVID-19法律保留常態法治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505 (27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7101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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