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件侵權行為責任,有以下幾點,值得再進一步探討:
號誌化路口之清道時間(Signal clearance intervals),早期之定義即為「黃燈時間」,現今實務上普遍認以「黃燈+全紅」。交通部依據公路法第33條訂定《交通工程規範》第1章總則第26點「清道時間」之定義「為避免號誌時相轉換時車流發生衝突,號誌時相轉換間應有足夠之清道時段,清道時段包括黃燈時間及全紅時間,或稱轉換時段(Change Interval)。」,根據該規範第五章C5.7節再次重申「清道時間包括黃燈時間及全紅時間」,清道時段之作用原則上在於指示尚未進入交叉路口之臨近車輛及時減速慢行,依序停等於停止線前,不得進入交叉路口;已經進入交叉路口之車輛則可繼續前進駛離交叉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