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不詳時間透過網際網路加入○論壇網站,並於某年某日間,自○○網站取得他人所分享代號A之個人資料,因而得悉A係未滿18歲之少女,遂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下稱IG)與A取得聯繫,於某年某日間,使用上開IG帳號對A詐稱:可依甲指定之姿勢拍攝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猥褻照片、影片賺錢,拍攝完成會以超商點對點方式寄送現金袋予A云云,而使A陷於錯誤,依甲指示,自拍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猥褻照片、影片等性影像,再以自己之IG帳號透過限時動態方式,傳送至甲使用之IG帳號,嗣因甲取得上開照片、影片後隨即將A封鎖,A始知受騙。嗣因A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得甲資訊,對甲住處對其執行搜索,遂扣得內有A自拍裸露胸部及下體猥褻照片、影片檔案性影像之隨身碟3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