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判決指出,債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係濫用權利者,發生之法律效果係給予債權人準備訴訟或行使權利舉措之「寬限期」,即僅生債務人一時不得抗辯之效果,債權人仍應在障礙事實終了之相當期間內行使權利,殊值注意。其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30號判決表示,贈與人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依社會一般通念,就義務與給付間是否相當為判斷,倘認已逾相當之範圍者,即不得謂係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贈與,贈與人仍得就該贈與契約為一部撤銷,以衡平贈與人及受贈人之權益。末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揭櫫,夫妻一方憑其主觀認知為基礎,訴請他方給付經其自行計算之剩餘財產差額者,應認其非僅就該差額之一部行使權利,而係就訴訟標的為全部請求,是以所生的時效中斷效果,自亦及於嗣後釐清確認後擴張追加之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