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自2018年至2024年間擔任X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甲之配偶乙為Y股份有限公司之大股東並擔任該公司董事長。Y公司向X公司承租房屋,每月租金為新臺幣60萬元,嗣後經Y公司請求調降租金為每月50萬元。至2024年租期屆滿後,Y公司積欠房屋租金共計約500萬元。X公司雖有發函催告,但Y公司未返還,因而造成X公司受有損失。X公司主張甲於董事會決議Y公司租賃事宜以及調降租金時,未揭露其配偶乙為Y公司股東並為其董事長,對於系爭會議事項應具有自身利害關係,違反忠實義務,因而須對X公司所受損失負賠償責任。試問:X公司主張甲違反董事忠實義務,請求甲賠償無法回收系爭租金帳款之損害,是否有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