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840號裁定揭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裁判解任訴訟之適用範圍,不包括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殊值注意。其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表示,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代理子女所成立之債務,因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而無效者,倘保證人明知其情事而猶為之保證,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應認有民法第743條規定之適用,仍應視為有效之保證,足堪重視。末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判決指出,過半數董事請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如董事長所召開的董事會因董事出席不足額,實質上根本無從進行討論、議決,即不具會議基本形式要件,此與董事長不為召開董事會的情形無異,過半數董事自得依法取得召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