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以昭和40年代至60年代(1965年至1985年)為中心,有關產業間諜的重要判決相繼做出,其中盜竊商業秘密的行為均被認定為盜竊罪商業秘密本身屬資訊,不屬有體物,因此要證成盜竊商業秘密的行為成立盜竊罪,需要論證案涉資訊屬財產犯罪的保護對象,以及案涉資訊發生了占有轉移。以下就資訊的財產屬性、資訊的占有轉移這兩方面的問題逐次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