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審計委員會為合議制,固然應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以發揮其監督職能,但實際上其獨立董事成員仍應負責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故如何劃定審計委員會與其獨立董事成員之權限分工,以避免其獨立董事成員濫權而影響公司正常營運,當為重要課題。臺灣於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後,實務上發生數起獨立董事成員是否濫權之爭議,為解決或降低各界之疑慮,並兼顧少數股東之保護,除於2023年6月28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等規定外,並於2024年1月11日配套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本文除整理審計委員會之功能定位外,並針對股東會召集權、訴訟代表權、法律行為代表權、議事規範等之修正要點進行分析,進而提出若干尚待解決之議題,期能促進審計委員會法制之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