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要件(請求及原因)均應釋明,且提出供為釋明之證據須與待證事實之假扣押請求及原因間,須符合「有關聯性」之要求。 針對廢棄物清理法之假扣押,雖然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可供選擇之不同行政手段,但環保機關必須實際代為清除後,始得向相對人求償必要費用;由於,行政法院審酌高額假扣押將對相對人財產權之用益造成即時且巨大衝擊,故要求對於相關法定要件之認定,須審慎且嚴謹。 法律適用之實際結果,環保機關聲請假扣押之釋明,較難獲得行政法院直接認同,或許得參酌其他法律修正方式,進行立法論之修法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