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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律評
202501 (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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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當事人委任我告誰,我就可以告誰嗎?──律師代當事人為濫行訴訟之行為的倫理問題
作者
劉宏恩 (Hung-En Liu)
中文摘要
律師不僅是服務於當事人的法律服務業,而是依法屬於公共職務。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抗告或其他濫行訴訟之行為,亦不得於明知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提出防禦、或在訴訟中為主張之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的情形下,接受當事人之委任。即使律師採取此等行為係基於當事人之指示,律師仍然無法因此免於倫理責任與懲戒責任,並可能被法院罰鍰。
起訖頁
102-106
關鍵詞
律師
、
顯無理由
、
濫行訴訟
、
惡意法律行動
、
公共職務
、
忠實義務
刊名
月旦律評
期數
202501 (3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90697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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