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判決諭知原因案件聲請人得請求非常上訴之個案救濟,為釋憲程序所創設的超法規特別救濟制度,將此憲法層次的「特別非常上訴」與刑事訴訟法層次的「普通非常上訴」相衡,二者在法律性質及效力上應有所區分。前者因憲法判決直接賦予原因案件聲請人有此項「得請求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利,乃源於國家司法權作用賦予的刑事特別救濟請求權,與後者專屬檢察總長的職權,一般刑案當事人並無法律上的請求權有所不同;又憲法判決對政府各機關均有拘束力,原因案件聲請人依憲法判決賦予的特別非常上訴權,據以請求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如其主張在形式上已符合憲法判決所諭知之特別非常上訴事由,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尊重釋憲實務慣例,檢察總長宜謙抑節制,應為聲請人提起非常上訴,此也與一般非常上訴檢察總長具有實質審查之裁量權限有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