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初,臺灣高等法院因前立委高虹安使用立法助理費涉嫌貪瀆爭議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乙案,再度引起各界對「立法助理費機制」的重視。由於現行法制對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助理」(legislative assistance)的制度建構,分別於「立法院組織法」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費用支給條例)為該機制法制化(legalization)的不同設計,以致在涉案事件訴請法院審判時,地方議會立法助理經費案件殆多以「有罪」判決,而立法院助理經費案件,則多以「無罪」定讞,而衍生「不公平裁判」的爭議。此項涉及「不公平裁判」爭議事件,在憲法法庭尚未做出判決前,固然無法斷然評議結果一定如何,但對於制度設計的緣起,卻有說分明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