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受法院囑託執行估價時,因為沒有參與訴訟過程,且由法院交付的資料有限,難免發生無法確定勘估標的範圍的情形,為免估價報告發生錯誤產生賠償責任,估價師該如何確認估價標的呢? 法院指定被告B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詎被告B竟將「系爭不動產原告持分」(39個車位)誤為曾遭法院另案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之C的「系爭不動產持分」(10個車位),該中國城大樓建物地下2樓停車場有獨立建號及所有權狀,可獨立使用移轉,而於鑑價報告上記載「標的為地下2層持分停車場,現地下2層整層由債務人(即A)等經營停車場,現場為債務人兒子領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