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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報導Vol.47 No.24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漏報銷售額與稅額,應於被查獲前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款並補申報,才能符合免罰規定。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一律免除。
起訖頁 11-2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41231 (47:2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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