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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產自犯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金融八法的潛在被害人條款,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徵詢統一見解後,透過法律體系之目的性限縮解釋,朝向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實際發還規定靠攏。判決進一步表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將「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利得排除於沒收之外,其規範目的與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相互呼應,均係基於「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故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僅止於「產自犯罪」之利得,不及「為了犯罪」之利得。「為了犯罪」之利得,應沒收(追徵)由國家終局取得其利得。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產自犯罪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502 (202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提供金融帳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7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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