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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意外事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保險法第131條定有明文。而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通常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事故(意外事故),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又外來性的要素係排除以疾病為中心的內在原因導致健康受損的情形,不以具有外傷性為必要,如係外來原因之作用使身體受有損傷,雖身體表面毫無痕跡,仍然符合外來性的要件。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意外事故外來性偶然性不可預見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1 (2025: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預備合併——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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