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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2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又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主觀「知」的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消滅時效延續性損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1 (2025: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
該期刊-下一篇 違約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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