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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招夫——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6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祭祀公業派下權之取得,應著重在子孫是否認同並參與祭祀祖先之活動,而非受限於子孫的性別、姓氏或婚姻地位。故臺灣於前清或日治時期有關男性出贅後不得繼承本生家祭祀公業派下資格之舊習慣,乃基於「婚姻地位」而爲之區分,使一個人因婚姻而喪失對本生家族之繼承資格,並強化婚姻關係中一方對他方的從屬性,不僅不能達成設立祭祀公業係為祭祀祖先、傳承香火之初衷目的,亦有牴觸憲法第7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揭櫫之性別平等原則之虞。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招夫婚姻派下權平等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1 (2025: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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